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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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11號
原告 謝宗育
被告 何磊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抗辯或聲明。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17號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