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經
訴訟代理人 江建育
李孟蓮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8,880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