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8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訴訟代理人  江建育
       李孟蓮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58,880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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