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