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 卓珍瑤 )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卓珍瑤)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賭博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賭博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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