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建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上字第40號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被上訴人皇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義昌 被上訴人嘉韻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6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張瑞蘭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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