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林輝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家明 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