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裁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聲請人 林伊琦 法定代理人 林亞菲 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
王羽潔 律師 黃國媛 律師相對人 高孔元 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認領聲請人林伊琦(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得處分之事項調解不成立,而當事人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者,法院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平衡當事人之權益,並審酌其主要意思及其他一切情形,就本案為適當之裁定。為家事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認領子女事件,係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其經本院調解不成立,惟兩造對於聲請人係相對人與聲請人之生母林亞菲所生,兩造具親子血緣之事實,並不爭執,則其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核無不合。
二、次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為民法第1067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生母林亞菲於民國100年5月間與相對人交往,000年0月00日生下聲請人,聲請人係相對人之非婚生女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照片、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血緣鑑定報告書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非婚生子女,則請求相對人認領,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