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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