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秩字第三四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以南警刑字第○九二○○○九三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查獲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十時四十三分。
(二)地點:苗栗縣竹南鎮竹南國中海口分校預定地內。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右揭時、地在苗栗縣政府所舉辦之竹南鎮興建垃圾資源回收廠公開說明會上,因不滿會議進行,一時氣憤拉扯主席台上之桌子,其行為顯然已違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採證錄音帶暨現場蒐證錄影帶各乙卷。
(三)證人 潘國燕 於警訊時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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