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秀惠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9538號),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史奴比商標衣服拾肆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秀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9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史奴比商標衣服14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本件有關沒收之法律,應依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三、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固有明文。惟商標法第98條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5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12月15日起施行,規定以:「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該條已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謂「於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而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故本件自應適用新修正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
四、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史奴比商標衣服14件,依被告供承「在網路淘寶網買的,每件價格新臺幣(下同)50元買進,在夜市以每件150元或2件250元賣出」等語,且扣案衣服均無吊牌,所附標籤僅簡略記載織物比例、洗滌處理方法、「台灣製」等資訊,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顯是來源不明的仿冒品,為侵害商權標之物品甚明。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