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龍輝具保人黃永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康龍輝前於民國97年1月1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元,經具保人黃永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不到庭,且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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