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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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戊○○己○○丙○○乙○○被告辛○○
庚○○甲○○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宏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彭建寧 律師上列被告因92年度自字第170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2年度自字第170號刑事判決分別諭知無罪及不受理在案,茲經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載明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