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戊○○○被告甲○○
丙○○丁○○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捌仟壹佰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