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簡字第47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潮簡字第479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
壹拾壹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代償金申請書、約定書、應行注意事項及客戶帳務查詢
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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