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04號上訴人 趙文襄 (即 王惠君 及 趙同信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上訴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清薇 (即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鄧德倩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