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918號上訴人 許玉蘭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被上訴人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彭松煜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複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林鳳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周玫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