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國樑
曾品曄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續字第116號、103年度偵字第8822號),嗣經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151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