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5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採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07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代表人甲○○處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永隆 即大盈成工程行間採購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50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