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49號聲請人許協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如招 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