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87號聲明人 葉易書 聲明人葉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書 和被繼承人 吳魏 含笑生前最後.上列聲明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魏含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0年2月1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外曾孫,向本院為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則本件聲明人分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但由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可知,被繼承人尚有長子 吳添發 未聲明拋棄繼承,且另以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86號聲明陳報遺產清冊,有此本院卷宗可稽,則依上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之規定,係由先順位之繼承人吳添發取得繼承權,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均非居於繼承順序之人,則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