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雅惠 (即 林德光 之繼承人)、 林玉芳 (即林德光之繼承人)、 林鴥鳳 (即林德光之繼承人)、 林子忠 (即林德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 林松義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二、表明債務人為何人繼承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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