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23號聲請人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代理人 蘇敬超 複代理人 謬忠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政彬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 曾美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孝分行22,733元109年10月24日CHA00000002鄭秀珠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41,600元109年11月1日DB00000003鄭秀珠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25,500元109年10月1日DB00000004北平祥福樓小吃店 李宜蓁 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行80,100元109年11月10日FD00000005豐盛小吃店 陳亮瑋 陳亮瑋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49,600元109年9月10日AN00000006豐盛小吃店陳亮瑋陳亮瑋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49,400元109年10月10日AN00000007豐盛小吃店陳亮瑋陳亮瑋永豐商業銀行東門分行40,100元109年11月10日A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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