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 黃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保德信第一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