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0號債權人湖水裔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雅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程偉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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