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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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謝松霖 被告 黃彥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652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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