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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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參加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邱婉婷 廖仁祥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 陳林清子 等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