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429、3592號;96年度偵字第3375、3381、37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李佳宏業於民國100年4月21日死亡,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00年4月29日警羅偵字第003104132號函暨所附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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