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七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及過失致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錫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