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吳香久
蔡慶華 被上訴人 吳茂雄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9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11日送達上訴人鄭吳香久,於108年9月12日送達上訴人蔡慶華,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