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吳香久
蔡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茂雄 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