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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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佳仕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國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億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志鵬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1年8月2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0.192元,
(二)30.192×美金51,521元=新台幣1,555,5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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