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14號債權人 蔡宗安 債務人 張家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經核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車資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部分,因未提出車票或購買證明影本,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匯款手續費新臺幣參拾元,應由債權人自行負擔。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