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李睦兒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麗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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