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370號聲請人 楊宏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1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1370號聲請人 楊宏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永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 陳明 提示日。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