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六罪名欄「竊盜」更正為「同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六罪名欄誤載「竊盜」應更正為「同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