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76號原告丙○○
甲○○○丁○○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2樓被告 周武雄 即祭祀公業 周勝福 管理人
住台北市○○路○○號2樓之1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4月18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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