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全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藍天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常玲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921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且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2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一定金錢之請求,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9210號)後,相對人即債權人業已於民國94年11月2日向本院聲請對本件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本件聲請人聲明異議後,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現為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21號案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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