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0號
上訴人大漢預拌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錦成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右當事人與尚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柒萬零貳佰陸拾伍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官章大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