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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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7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思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22日112年度金簡字第63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5312、25313、26159、26160、26161、30715、30716、33564、37347、37836、37837號;一審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95、14829、19246、19247、19248、192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32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號、第1338號、第12919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酉○○可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欺款項,且受詐欺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時許,在新北市金龍湖附近某間汽車旅館,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外幣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數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簡稱詳附表三)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詐欺正犯(無證據證明尚未滿18歲或超過3人以上)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帳戶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均遭詐欺正犯轉出或提領殆盡,其等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而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正犯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遭詐欺而報警處理,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對本院提示之卷證,均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以下之非供述證據,因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四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外,其餘修正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另適用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未據修正)。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行為時法),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下稱中間時法);該規定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113年0月0日生效,修正後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下稱現行法)。依上開行為時法,行為人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減輕其刑,而依中間時法、現行法,則均須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現行法增列「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始減輕其刑。
⒋本件依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又其於偵查及審判時均自白犯罪,且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而有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綜合其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後即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為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三)被告本案係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就其涉犯之幫助洗錢罪均自白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應自動繳交,爰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23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295、14829、19246、19247、19248、19249號,113年度偵字第69號、第1338號、第12919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上訴之論斷:
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上訴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13年度偵字第69號、第1338號、第12919號移送併辦,因與原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所認定事實之基礎與量刑因子,均有所變動。另原審未及就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為新舊法比較,亦有未洽。原判決既有上開未及審酌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予以撤銷改判,並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五、撤銷改判部分之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所為,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導致檢警難以追緝,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正犯犯行,犯罪情節未至重大;並慮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各該被害人之意見、與被害人試行調解之結果;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高職肄業,入監前從事務農、做工,經濟狀況不好,離婚,有2個小孩要照顧扶養。父親脊椎剛開刀完,家中經濟依靠我與母親,父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依上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查被害人匯入相關帳戶之款項,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對上開洗錢之財物不具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若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款項,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其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卷內復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從事本案犯行有因此實際取得報酬或其他犯罪所得,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七、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之說明: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法院對於案情甚為明確之輕微案件,固得因檢察官之聲請,逕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惟仍應以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為限,始能防冤決疑,以昭公允。且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全案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從而,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除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外,其認案件有前述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者,自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始符法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合議庭於審理後,認檢察官於第二審移送併辦意旨所示被告犯行與起訴部分有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顯與原審檢察官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相符合,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與第452條所定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依上開說明,本院合議庭撤銷第一審之簡易判決後,應依通常程序而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2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姵伊、楊順淑、林家瑜、余建國、吳宗達、 高如 應移送併辦,檢察官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附表一:
(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295、148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402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二】;彰化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246、19247、19248、192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三】;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6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四】;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33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五】;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9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六】;帳戶簡稱詳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備註
1
亥○
111年11月22日10時4分許(起訴書記載為10時3分許,應予更正)。
3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29日18時4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亥○(亥○在其位在臺中市住處接獲詐欺訊息),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癸○○
111年11月17日13時48分許
3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8月16日9時3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寅○○
111年11月17日13時30分許
2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辰○○
111年11月17日12時54分許
3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8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辰○○,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戌○○
111年11月17日14時32分許
97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巳○○
111年11月17日12時5分許
19萬1,000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卯○○
111年11月17日14時14分許
2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0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午○○
111年11月21日11時34分許
1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午○○,佯稱可推薦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未○○
111年11月8日10時14分許
3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2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佯稱介紹「恆通APP」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會員,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丑○○
⑴111年11月23日14時39分許
⑵111年11月25日13時13分許
⑴170萬元
⑵69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8月中旬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丑○○,佯稱可下載「FLOWTRADERS」APP,並提供網址註冊,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111年11月8日13時41分許
7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2日12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簡聖瑋,佯稱介紹「恆通APP」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會員,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簡聖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戊○○
⑴111年11月8日10時30分許
⑵111年11月8日11時11分許
⑴25萬2,032元
⑵1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佯稱介紹「恆通四級市場」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會員,匯款入金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1。
13
丁○○
111年11月25日13時54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0月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丁○○在其位在臺中市住處接獲詐欺訊息),佯稱可申購新股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一附表編號2。
14
庚○○
111年11月17日12時13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0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可下載「FLOW」APP,並提供帳戶儲值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二犯罪事實欄。
15
辛○○
111年11月18日13時40分許(併辦意旨書三記載為13時35分許,應予更正)。
4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7月初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辛○○,佯稱介紹「FLOWTRADERS」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註冊帳號,匯款儲值後,即可購買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三附表編號1。
16
乙○○
⑴111年11月7日9時23分許
⑵111年11月7日9時25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9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稱介紹「恆通」APP,並提供網址下載後,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併辦意旨書三記載為中信帳戶,應予更正)。
即併辦意旨書三附表編號2。
17
甲○○
111年11月17日15時5分許(併辦意旨書三記載為11月7日15時許,應予更正)。
29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1月17日14時5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佯稱提供網址註冊帳號,即可申購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三附表編號3。
18
丙○○
111年11月25日10時5分許
1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0月4日21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丙○○,佯稱介紹「FLOWTRADERS」投資網站,並提供網址下載,即可操作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三附表編號4。
19
子○○
111年11月21日
11時8分許
100,000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5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佯稱股票申購,並提供投資網站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
20
申○○
111年11月7日11時9分許
24萬7870元
詐欺正犯於111年10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佯有投資操作股票獲利之方法,惟必須下載指定之APP及儲值入金,始能進行交易云云,致申○○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數位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五
21
己○○
①111年11月21日10時20分
②111年11月21日10時23分
③111年11月21日10時28分
④111年11月21日10時30分
⑤111年11月21日10時31分
⑥111年11月21日10時33分
⑦111年11月21日10時46分
⑧111年11月21日10時47分
⑨111年11月21日10時54分
⑩111年11月21日10時57分
⑪111年11月21日11時19分
⑫111年11月21日11時2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⑩5萬元
⑪5萬元
⑫5萬元
於111年8月31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稱可透過「FLOWTRADER」網站投資獲利,致己○○陷於錯誤,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六
附表二:(帳戶簡稱詳附表三,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第一層人頭帳戶
第二層人頭帳戶、匯款時間及金額
1
附表一編號1
111年11月22日10時41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30萬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2
附表一編號2
111年11月17日13時50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30萬57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3
附表一編號3
111年11月17日13時33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25萬67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4
附表一編號4
111年11月17日13時9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31萬2,915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5
附表一編號5
111年11月17日14時34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97萬8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6
附表一編號6、14
111年11月17日12時15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50萬7,500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7
附表一編號7
111年11月17日14時17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萬25元1,006至中信外幣帳戶。
8
附表一編號8
111年11月21日11時37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15萬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9
附表一編號9
111年11月8日10時21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29萬9,561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0
附表一編號10⑴
111年11月23日14時52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169萬9,500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1
附表一編號10⑵
111年11月25日13時18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69萬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2
附表一編號11、12⑵
111年11月8日14時37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8萬5,000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3
附表一編號12⑴
111年11月8日10時36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25萬998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4
附表一編號13
111年11月25日13時56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23萬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5
附表一編號15
111年11月18日13時45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40萬2,684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6
附表一編號16
111年11月7日9時37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62萬9,549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7
附表一編號17
111年11月17日15時21分許、111年11月18日9時32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分別匯款8萬元、220萬5,938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8
附表一編號18
111年11月25日10時12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24萬9,000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19
附表一編號19
附表一編號21①至⑩
111年11月21日11時11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60萬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20
附表一編號20
111年11月7日11時11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115萬9380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21
附表一編號21⑪至⑫
111年11月21日11時27分許,從左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匯款41萬元至中信外幣帳戶。
附表三:
簡稱
帳戶
中信帳戶
酉○○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外幣帳戶
酉○○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外幣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信數位帳戶
酉○○所申設中國信託銀行數位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
全部
⒈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6370卷第61頁,偵69卷第23至62頁,偵12919卷第23至38頁)。
⒉中信外幣帳戶交易明細(偵6370卷第61至65頁)。
⒊中信數位帳戶交易明細(偵21251卷第27至32頁,偵1338卷第69至74頁)。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370卷第33至37頁)。
2.被害人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370卷第93至99頁)。
3.被害人亥○提出之板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370卷第102、105至106頁)。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305卷第45至49頁)。
2.告訴人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4305卷第43、55、59、79至83頁)。
3.告訴人癸○○提出之投資APP「FlowTraders」手機頁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4305卷第61至71、77頁)。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841卷第17至21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4841卷第7至9頁)。
3.告訴人寅○○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841卷第27至29、30至42頁)。
4.告訴人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841卷第71至72、77至79頁)。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281卷第19至25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匯款時間一覽表(偵6281卷第9頁)。
3.告訴人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6281卷第47至50、71頁)。
4.告訴人辰○○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投資APP「FlowTraders」手機頁面、儲值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6281卷第56、60至64頁)。
5
附表一編號5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283卷第17至19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偵6283卷第7至9頁)。
3.被害人戌○○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APP手機頁面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6283卷第23至35、51頁)。
4.被害人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6283卷第71至77頁)。
6
附表一編號6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210卷第23至24頁)。
2.被害人巳○○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8210卷第27至29、35至36、39、53頁)。
3.被害人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手機頁面擷圖(偵8210卷第82、84至86頁)。
7
附表一編號7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7466卷第29至31頁)。
2.被害人卯○○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7466卷第40、43至51頁)。
3.被害人卯○○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7466卷第53至54、75至76、79至81頁)。
8
附表一編號8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高警卷第5至9頁)。
2.告訴人午○○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高警卷第11至12、19、25至27頁)。
3.告訴人午○○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高警卷第23頁)。
9
附表一編號9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934卷第9至13頁)。
2.告訴人未○○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934卷第15、25至29、33至35頁)。
3.告訴人未○○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10934卷第31頁)。
10
附表一編號10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彰警卷第11至23頁)。
2.被害人帳戶明細匯款時間一覽表(彰警卷第3、31至33頁)。
3.告訴人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警卷第25至29頁)。
4.告訴人丑○○提出之手寫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交易紀錄擷圖、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彰警卷第49至81、87至88、94、109至117頁)。
11
附表一編號11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簡聖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1858卷第9至11頁)。
2.告訴人簡聖瑋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858卷第13至14、19至23、33、47頁)。
3.告訴人簡聖瑋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1858卷第52、55至67頁)。
12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295卷第41至45頁)。
2.被害人戊○○遭詐欺匯款一覽表(偵10295卷第7至8頁)。
3.被害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0295卷第47、57至59、99至101頁)。
4.被害人戊○○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0295卷第85、89至97頁)。
13
附表一編號13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4829卷第9至10頁)。
2.告訴人丁○○提出之臺幣轉帳結果擷圖(偵14829卷第17頁)。
3.告訴人丁○○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海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4829卷第31、61至69頁)。
14
附表一編號14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0232卷第75至77頁)。
2.告訴人庚○○之帳戶個資檢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40232卷第71、79、83、109至111頁)。
3.告訴人庚○○提出之轉帳交易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0232卷第97、101至108頁)。
15
附表一編號15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6638卷第97至100、241至242頁)。
2.告訴人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6638卷第127至132、165至167頁)。
3.告訴人辛○○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6638卷第103至109、125頁)。
16
附表一編號16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1251卷第39至40頁)。
2.告訴人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1251卷第61、69至70頁)。
3.告訴人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21251卷第47、55頁)。
17
附表一編號17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29389卷第25至30頁)。
2.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帳戶個資檢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389卷第67至77頁)。
3.告訴人甲○○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29389卷第45、59至65頁)。
18
附表一編號18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偵8118卷第33至35頁)。
2.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偵8118卷第30、37至38、51至55頁)。
3.告訴人丙○○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偵8118卷第57至61、65頁)。
19
附表一編號19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偵69卷第65至66頁)。
2.告訴人子○○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69卷第67至73頁)。
3.子○○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69卷第77頁、第87至90頁)。
20
附表一編號20部分
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338卷第17至19頁)。
2.告訴人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338卷第21頁、第41頁)
3.申○○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申○○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影本(偵1338卷第57頁、第64頁)
21
附表一編號21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2919卷第41至76頁)
⒉告訴人己○○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919卷第117頁、第125頁、第145至147頁、第167頁)。
⒊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影本(偵12919卷第119至121頁、第137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高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270045802號卷
彰警卷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20032533號卷
偵6370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370號卷
偵430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05號卷
偵4841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41號卷
偵6281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81號卷
偵628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83號卷
偵8210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210號卷
偵7466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466號卷
偵9559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559號卷
偵10934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934號卷
偵1153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32號卷
偵11858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858號卷
偵1029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295號卷
偵14829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29號卷
偵8118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18號卷
偵4023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232號卷
偵25312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12號卷
偵25313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13號卷
偵2615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59號卷
偵26160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0號卷
偵26161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161號卷
偵30715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15號卷
偵3071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716號卷
偵33564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564號卷
偵37347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347號卷
偵37836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36號卷
偵37837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837號卷
偵16638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38號卷
偵21251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251號卷
偵2938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389號卷
偵69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9號卷
偵1338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38號卷
偵12919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919號卷
查扣925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925號卷
查扣102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1022號卷
查扣1346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1346號卷
查扣1353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1353號卷
查扣1606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1606號卷
查扣1758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1758號卷
查扣2176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2176號卷
查扣2422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查扣字第2422號卷
本院金訴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46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