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6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婉貞 、 唐婉妹 、 唐永欽 、 唐婉茹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原告應前來閱卷,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查報本件原告主張持有之債權憑證計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0年5月26日)止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標的之價額總額分別為何,並提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
二、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 黄美足 之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稅籍證明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遺產附表。
五、被告唐婉貞於民國105年8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