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 黃永錫 代理人 黃淳清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6-ND-0000000-0│1│1000│├──┼────────┼─────────┼──┼──┤│0002│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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