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敦仁
趙振華 前列施敦仁、趙振華共同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秉耿林俊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薪資或資遣費),其等未獲給付等語,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3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其餘2位債權人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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