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72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永欽

林柏憲

彭欣如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郭玉文

被告 李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22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21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329元【

    計算式:7,974÷(5+1)=1,329】。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

    年數),即6,424元【計算式:(7,974-1,329)×1/5×

    (4+10/12)=6,424】。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

即1,550元【計算式:7,974-6,424=1,550】。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4,556元+烤漆10,516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

    ,550元=16,6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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