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4號
96年度訴字第11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韓邦財律師
程昱菁律師被告乙○○
號5樓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被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周裕暐 律師
郭緯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