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貴森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因有逃亡之虞而被收押,惟此乃因未收到傳票之故而未到庭,並非有逃亡意圖。且被告在國內有固定住居所,且年歲已大,顯無逃亡之可能,特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於本院審理,惟被告經合法送達,傳喚未到、拘提未著,顯有逃匿之情事,而經於97年1月25日發佈通緝後,直至97年2月3日始遭緝獲,是顯有逃亡之情。聲請意旨徒空言主張並無逃亡意圖,惟無實據以消本院對被告再逃亡之疑慮,難以遽採,是前述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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