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華雄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就九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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