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王美雲 上聲請人王美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取款條等)。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5號聲請人 王美雲 上聲請人王美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購票證明(如取款條等)。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