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孫學明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救字第8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