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被告甲○原名 史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是否有偽造有價證券等事實,實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是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福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