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雅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零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